老楼加装电梯,一楼住户死活不同意,楼上楼下僵持不下咋办
老楼加装电梯本来是个好事,尤其对住在高层的老年人来说,每天爬楼梯实在遭罪。可工程刚贴出公示,一楼住户就明确表态:不同意。理由也很现实——电梯井正好贴着自家窗户,采光挡掉一大半,白天屋里都得开灯;施工期间噪音和灰尘免不了,以后电梯运行还有震动和马达声,想想就头疼。最让这户人家介意的是,房子本来一楼就不好转手,装完电梯,楼上成了“电梯房”,自己这间反倒更贬值,连个补偿方案都没人提过。居委会前后组织了好几轮协商,楼上业主愿意凑钱补贴,但一楼住户觉得那点钱跟房子贬值的损失比起来,完全不成比例。有住户提议“装在北侧不挡光”,可施工方说管线位置不合适,改动成本太高。事情就这么僵住了,一边是老人上下楼确实困难,一边是一楼的生活质量实实在在受影响。听说别的楼也有类似情况,有的小区靠提高补偿标准勉强谈拢,有的干脆把工程搁置了。眼下这栋楼还在继续沟通,只希望最后能有个让各方都稍微满意的办法,毕竟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
评论
整楼生命安全为主!
不要拿老人说事!
我就是老人,自己解决。别绑架别人!
同意比例谁定的
出自宪法还是民法典
?
严重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初衷,悲哀呀![流泪]
《民法典》第288条 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请注意条文中的关键词:“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叙述。
1,首先,你和谁构成“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拟加装的)电梯是原(从)来没有的,原建造没有,房产证上没有,现在也没有。它(电梯)根本就不是步梯房法定的“不动产”(物权),国家也不承认加装的电梯合法的物权地位(不允办证),“电梯“不是你的不动产,你怎就跟我构成了“相邻权利人”关系呢?比如,你老婆不是我女儿,我和你会成为翁婿关系吗?所以,电梯跟我既没法律上的关系,也没实质性关系。
2,条文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如果这房子“不利生产、不方便生活”你为什么要自愿购买呢?你选择了一个“不利生产、不方便生活”的房子,然后要求我冒着危房风险,给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你自己觉得合适吗?
3,原建筑中的步梯完好无损,畅通无阻,自楼房建成到现在二三十年就没有改变过。咋就突然在有了加梯文件以后,一夜之间莫名其妙的变成“不利生产,不方便生活”了呢?而你咋就一夜之间,必需电梯了呢?被忽悠瘸了吧?
4,让你加梯你提升了生活品质,自然也房产增值,我却承受危房风险,永久性的遮光挡风减少日照时间,恶化居住品质,“公平合理”了吗?
5,要“团结互助”?加梯的结果是助你损我。不助我也就算了,咋还能严重的损害了我,这样做还能扯得上“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吗?你自私损人利己,我必须容忍吗?
加梯不是法律规定的,它,不是谁谁谁的合法权利。
加装电梯是无法可依的。是连“最高法院”都找不到法律依据。都不说“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加装电梯对相邻业主的损害是包括法院在内都承认的事实。
一个不是法律规定允许的,也没有法律关系的行为,怎么能套用法律条款呢?
能拉一个跟你不是夫妻关系的人,来履行夫妻义务吗?
当你明白了288规定的内容,还觉得它适用于加装电梯吗?
下雪天路滑,你能要求路上加个盖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