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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应该是第二位业主与现任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现任业主不是从第一任业主手里买的房子,不涉及没有告知的事情,不应为此负责,要告也是第二任业主来告第一任业主。
、法官使用法律不当,吴女士卖信朱女士,朱女士装修后又卖,吴女土确承担一切后果,是王浩法官判的吧。
第一任房主和租户因为主管道排污漏水问题打过官司,就说明她知道自家这个房子有严重缺陷,不然也不会150平的房子40万就贱卖了。至于第二任房主在与第一任房主签署购买协议时有没有被告知,这得由第二任房主自证否则她也是知情方。然后又隐瞒转卖给下家第三任购买方那她肯定也是共犯,也应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