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两年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法院判决要求补交费用
杭州一位业主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连续两年没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业主的理由不少: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楼道灯坏了很久没人修,保安经常脱岗,甚至连单元门禁都坏了半年。他觉得物业根本没尽到责任,凭什么还要按全额交钱?物业这边则说,合同约定好的服务标准我们一直在执行,个别问题难免,但你不能因此就一分钱不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确实存在部分服务瑕疵,比如保洁和安保不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主的居住体验,因此物业费应该适当打折。但另一方面,业主完全拒交两年的费用,方式也过于极端,毕竟物业公司确实提供了基础服务,比如公共区域的水电、电梯维护、绿化养护这些都没停过。最终法院判下来:业主需要补交80%的物业费,合计大约一万两千元,同时承担一部分诉讼费;至于物业公司要求的滞纳金,法院考虑到他们服务本身也有问题,就没有全额支持,只判了一小部分。
判决出来后,业主表示还是会交钱,但心里不太服气,他觉得法院应该更严厉地惩罚物业的失职。物业这边倒是松了一口气,虽然没拿到全额,但总比一直拖着强。这案子也给其他小区提了个醒:业主维权可以,但完全拒交物业费不是好办法,最好是通过业委会协商或者走法律途径要求整改。反过来,物业公司也别觉得收了钱就能糊弄,服务不到位一样会被法院扣钱。
评论
交房后,业主发现缴费大物业差。这就是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原因。
社会应该公平在先,也就是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开发商就应该让业主看到、感知道物业水平,之后业主就不会抵制了。
现实中的物业形象完全与服务者不搭边,统治者、骑驴者是他们的作为方式,年年修同一样东西,花业主的钱谋自己的私!所以业主抵制物业完全在理!物业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而是他们自己入住,想吸业主的血
打着,服务的幌子,目的就是发财
既然大家都不交费,就是物业服务不合格,自知之明,请物业快离开
请把已交费的给人,家退回去,
这些年,随意松散的物业服务
断断续续也收了不少物业费
最好自觉的都给退回来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无效,最核心依据)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招标人)和物业公司(投标人)合谋、围标、暗箱操作中标,目的是抬高物业费、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免除物业维保责任、长期把控小区,直接损害全体第三人(业主)集体利益,完全符合本条无效要件。
因为物业,所以要卖房搬家?
没有立法设定小区物业管理权的权力过渡期,没有立法限期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小区出现“权力真空”,小区物业管理的真正的权力人(业主大会)缺位。令外人--前期物业服务人得以“乘虚而入”占据小区,形成“鸠占鹊巢”的非法局面,并通过各种手段阻止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图长期地、无限期地盘踞在小区,更大肆利用业主共有共用的场地房屋及设备设施等资源,反过来盘剥业主和侵占小区公共收益。造成的后果,已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物权篇和合同篇的根本逻辑和社会生活的常识。
所以,在没有立法设定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力过渡期和没有立法限期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应当暂停《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和九百四十条及九百四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