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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前几年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至少3年以上,这个怎么才8个月?
在这个案例中,孕妇跟公交车,公交车上所有的人,都是受害者,司机急刹车是出于本能,正义,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法院判的糊涂案!
这是刑事案件,抢夺方向盘的人负全责呀,还要坐牢,怎么管人家公交公司?